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和差别化信贷政策的通知
京建法〔2017〕3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自本通知发布次日起,商品住房销售和居民家庭 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执行以下规定:
一、企业购买的商品住房再次上市交易,需满3年及以上,若其交易对象为个人,按照 本市限购政策执行。
二、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执行现行首套房政策,即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5%,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 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自住型商品住房、两限房等政策性住房除外)。
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已拥有1套住房,以及在本市无住房但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 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 首付款比例不低于80%。
三、暂停发放贷款期限25年(不含25年)以上的个人住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3月17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3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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