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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中级法院执行局(庭)长 座谈会(第六次会议)纪要


             北京市高、中级法院执行局(庭)长 座谈会(第六次会议)纪要         

 ——关于强制执行腾房类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进一步解决腾房类案件强制执行过程中的疑难问题,统一司法尺度,规范办理程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市高、中级法院执行局(庭)长座谈会于2014年11月19日召开了第六次会议。与会同志通过认真讨论,就强制执行腾房类案件中的若干问题取得了基本共识。

    现纪要如下: 

    一、腾房类执行案件的界定 本纪要所称腾房类执行案件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执行依据直接确定被执行人腾退房屋的案件;另一类是执行过程中对房屋进行变价后交付过程中的腾退事项。 

    二、办理腾房类执行案件的基本原则 

    1、说服教育与强制执行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此类案件的特点,将说服教育作为重要的方式方法,对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加强法律释明和思想疏导,促使其自动履行。经说服教育仍不自动履行的,坚决采取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予以执行。 

    2、直接执行与间接执行相结合的原则。经说服教育仍拒不腾退的,可依法采取直接强制执行措施予以腾退,也可采取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迫使其自动履行腾退房屋的义务。 

    3、强制执行全程留痕的原则。注重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手段,对执行现场进行记录。携带执法记录仪,对执行现场进行录音录像。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执行现场,还可安排专门人员对执行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根据案件的实际需要,可使用单兵系统、指挥车等执行装备。必要时,还可与执行指挥中心进行联接,对执行现场进行同步远程监控、指挥协调。音像资料于采取执行措施的同时或之后上传至执行办案系统。 

    4、立审执协调配合的原则。执行部门积极主动地加强与立案、审判部门的协调配合,敦促立案部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等文件的规定和精神审慎地进行审查立案,敦促审判部门进行实地察看或现场勘验,并在判决时充分考虑执行依据的可执行性问题。发现执行依据内容不明确的,主动与审判部门进行沟通,请其作出说明;执行部门积极做当事人的工作,促成其和解解决。 

    三、强制执行的前期准备 

    (一)强制执行前的审查 收到执行案件后,及时按照《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2013年修订)》(以下简称《执行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执行工作规范》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的,适用《执行工作规范》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发现执行依据确有错误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92)22号)》第258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执行通知的发送和法律释明工作 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通知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外,一并告知其不自动履行义务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包括承担可能产生的替代履行费用、迟延履行金等。 注重做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的说服教育工作,找准其拒不腾退的真实原因,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释明,促使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自动履行腾退义务。必要时,可与房屋所在地的基层政府、基层组织或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所在单位共同开展说服教育工作。 

    (三)预先采取财产查控措施 强制执行腾房类案件,可对被执行人的相应财产预先采取查控措施。查控财产的价值范围包括申请执行费及替代履行费用、迟延履行金、罚款等可能产生的费用。 

    (四)现场勘察工作 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腾退义务的,根据案件执行的需要,做好现场勘察工作,了解掌握涉腾退房屋的实际占有使用人员、房屋内的物品以及房屋周边环境等基本情况。 对现场勘察的情况制作笔录或工作记录,留存相应的图像、视频资料。 

    (五)强制腾退风险评估 和强制腾退预案的制定 强制执行前,根据前期说服教育工作和现场勘察的情况进行风险评估。有必要的,制定风险评估报告。根据风险评估情况,有必要的,制定详细、周延的强制腾退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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