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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个人购买商品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5〕207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各区县公安分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关于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商品房的通知》(京建交〔2007〕103号)以及《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1〕65号)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境外个人购房,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境外个人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前,应按京建发〔2011〕65号、京建交〔2007〕103号文件的规定,如实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区县存量房网签窗口等网签服务机构,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申请购房资格审核。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区县存量房网签窗口等网签服务机构对材料进行初步核查后,在北京交易登记系统填报相应信息,网上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交购房资格审查申请,并按京建发〔2011〕65号文件规定留存申报材料。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公安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境外个人购房资格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可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查询。通过审核的境外个人方可办理网上签约手续。

  境外个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请复核。

  四、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执行。自执行之日起,市公安局不再为境外个人开具纸质《境外个人在境内居留状况证明》(以下简称《居留证明》);境外个人新申请购房资格审核的,通过审核后办理网签购房合同,不再出具《居留证明》,后续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时,各房屋登记部门不再收存《居留证明》纸质材料。之前已完成网上签约,办理后续权属登记手续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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