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二手房买卖 >>二手房买卖 >> 未及时办过户 房没卖成被判赔20万
详细内容

未及时办过户 房没卖成被判赔20万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定要留意约定的时间期限,一不小心就可能惹来官司。市民薛先生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办理签约及过户手续摊上了大事:不仅房子没卖成,还被判赔20万元。因不服赔偿,薛先生近日将买房者和房屋中介告上了法庭,指控中介和买方恶意串通,致其故意违约,被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

  买方:房东收了定金迟迟不办手续违约,要赔偿20万

  法院判决书显示,2014年12月底,澳门的吴女士通过珠海一家中介,购买薛先生位于金沙公馆的一套房屋,购房款180万元。吴女士在合同签署时支付了20万元定金,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余下的160万元房款在过户当天全部付清,同时明确“房东薛先生必须于2015年3月10日或之前办理完相关税费缴纳、二手房买卖合同签约及办理过户递件手续,如房东收取定金后不依合同条款将该物业出售给吴女士,必须返还双倍定金”。

  房东薛先生并未按时履行合同约定,在2015年3月10日前配合吴女士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签约、过户递件等手续。中介给出的说法是,房东薛先生表示有公事,无法准时回珠海。

  吴女士介绍,为了买房,她提前拿澳门房子向银行抵押,贷款一百万元,房东迟迟没有履行合同约定后,中介一度说找不到房东,中介后来还向房东发出催告函,要求履行合同,但房东也现身,其只能在合同逾期后的3月17日、24日先后偿还了银行贷款。吴女士认为,房东不及时办理过户,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返还定金,同时另外赔偿20万元。

  中介向法庭出具证明佐证了吴女士的说法,并表示中介在约定的过户期限前曾多次通知房东薛先生履行合同,办理过户递件等手续,4月1日再次发出《履约催告函》,要求房东于2015年4月8日前办理,否则视其违约。

  房东:买方和中介涉嫌恶意串通

  房东薛先生并不认同,一纸诉状将买方吴女士和中介告上法庭,质疑二者涉嫌恶意串通,故意造成其违约。薛先生称,2014年底,他和吴女士签约要卖房时,房屋还没有房产证,签约后他就委托中介代办一手房房产证,办完后还将钥匙交给中介,委托中介代办二手房的相关手续,并为此一共支付了5万元佣金,其并不存在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等相关手续的情形,而中介领取一手房产证的时间是2015年3月10日,中介应当知道在3月10日前不可能办理公证及过户手续,是中介没有履行完毕义务,导致自己处于不利地位,并涉嫌与吴女士恶意串通,导致自己房子没卖成,还面临20万元的赔偿,侵犯了其财产权益。

  薛先生表示,尽管中介4月1日发出履约催告函,要求其办理房屋过户递件相关手续,但事后查明,买方吴女士早在3月17日将银行贷款权属归还给银行,此时已丧失了购买房屋的经济能力,吴女士明知无力购房,还通过中介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属于恶意串通。

  法院说法

  薛先生证据不足被驳回

  该案历经一审、二审,薛先生的指控均被驳回。一审法院认为,房东薛先生未按照涉案合同约定于2015年3月10日前与买方吴女士办理完相关税费交纳、签署《珠海市二手房买卖合同(适用于二手楼买卖)》,并办理过户递件手续,已然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薛先生提出中介和买方恶意串通,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房东薛先生未履行合同约定,需赔偿吴女士20万元,此前横琴法院民事判决已有认定,该初审判决判定薛先生应支付吴女士20万元,履行该判决是薛先生应尽的义务,不构成对其合法财产权益的损害,薛先生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采纳。而至于薛先生是否违约、是否应承担20万元赔偿,薛先生可另寻途径主张。

作者:杨亮  信息来源:南方都市报



北京房产律师法律服务热线

王 莉律师:18911225148(电话及微信)     QQ:973495608  邮箱:973495608@qq.com

李宏宇律师:18911295148(电话及微信)     QQ:404431986  邮箱:13681225148@163.com

电话:010-85726299          传真:010-85726399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35层

邮编:100026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