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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

    据新华社电 最高人民法院11月30日公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明确,审理一房数卖纠纷案件时,如果数份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但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对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应综合主管机关备案时间、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以及其他证据确定。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共8个部分36条,涉及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侵权纠纷案件、房地产纠纷案件、物权纠纷案件、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及民事审判程序等方面内容。纪要的出台将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各类民事案件,妥善保障各类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有效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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